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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公报(第一号)
发布者:365bet日博    时间:2011年07月19日    [ 打印 ]  [ 关闭 ]  

  长沙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公报(第一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8年长沙县开展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1]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县各类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普查标准时点为20081231日,时期资料为200811日至1231日。普查对象为长沙县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长沙县的经济普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逐级落实了普查人员、经费、责任、措施,广泛开展了宣传动员,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了普查的各项工作任务,普查数据顺利通过了上级普查办公室的检验。长沙县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长沙县统计局将分三次向社会发布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现将我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一号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1、总体情况。2008年末,长沙县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共有3227,2004年的第一次经济普查相比,增加1029,增长46.8%;产业活动单位3814个,增加539,增长16.5%;个体经营户76378户,增加48105,增长1.7倍。(详见表1

  2、所有制结构。与2004年相比,企业法人单位2031,增加615个,增长43.4%。其中,国有企业35个,减少5个,下降16.7%;集体企业71个,减少78个,下降52.3%;股份合作企业23个,增加5个,增长27.8%;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418个,增加194个,增长86.6%;私营企业1291个,增加377个,增长41.2%;其他内资企业69个,增加45个,增长1.9倍;港、澳、台商投资企业43个,增加19个,增长79.2%;外商投资企业81个,增加48个,增长1.5倍。(详见表2

  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 重(%

一、法人单位

  3227

  100

  企业法人

  2031

  62.9

  机关、事业法人

  670

  20.8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526

  16.3

二、产业活动单位

  3814

  100

  第二产业

  1324

  34.7

  第三产业

  2490

  65.3

三、个体经营户

  76378

  100

  第二产业

  22703

  29.7

  第三产业

  53675

  70.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 重(%

企业法人合计

  2031

  100

  内资企业

  1907

  93.9

  国有企业

  35

  1.7

  集体企业

  71

  3.5

  股份合作企业

  23

  1.1

  联营企业

  5

  0.2

  集体联营企业

  2

  0.1

  国有与集体  联营企业

  1

  0.0

  其他联营企业

  2

  0.1

  有限责任公司

  338

  16.6

  国有独资公司

  10

  0.5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28

  16.1

  股份有限公司

  75

  3.7

  私营企业

  1291

  63.6

  其他企业

  69

  3.4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43

  2.1

  外商投资企业

  81

  4.0

    3、行业分布。在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制造业的单位1218个,占31.9%;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357个,占9.4%;从事教育的370个,占9.7%;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885个,占23.2%。以上四个行业合计占74.2%(详见表3

  产业活动单位的行业分布

   

  单位数()

  比重(%)

      

  3814

  100.0

  采矿业

  26

  0.7

  制造业

  1218

  31.9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

  0.2

  建筑业

  73

  1.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2

  2.1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5

  0.7

  批发和零售业

  357

  9.4

  住宿和餐饮业

  30

  0.8

  金融业

  63

  1.7

  房地产业

  153

  4.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2

  2.1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86

  2.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

  0.7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3

  0.6

  教育

  370

  9.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73

  7.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

  0.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885

  23.2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行业:工业2190户,占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总数的6.7%;建筑业2578户,占7.9%;交通运输业3855户,占11.8%;批发和零售业16639户,占51%;住宿和餐饮业3026户,占9.3%;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190户,占6.7%(详见表4)。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的行业分布

   

  单位数()

  比重(%)

   

  32637

  100.0

     工业*

  2190

  6.7

     建筑业

  2578

  7.9

     交通运输业

  3855

  11.8

     批发和零售业

  16639

  51.0

     住宿和餐饮业

  3026

  9.3

     房地产业

  10

  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88

  2.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190

  6.7

     教育

  103

  0.3

     卫生和社会福利业

  327

  1.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93

  1.5

    其他

  538

  1.6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二、从业人员

  2008年末,长沙县第二、三产业单位和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3]数为46.7万人,与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相比,增加22.5万人,增长93%。其中,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24.1万人,增加7.3万人,增长43.3%;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22.6万人,增加15.3人,增长了2倍。在从业人员中,单位从业人员23.4万人,占50.1%;有证照的个体经营人员23.3万人,占49.9%

    在单位从业人员中,制造业113962人,占48.6%;建筑业58013人,占24.7%;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9721人,占4.1%;教育13636人,占5.8%;批发和零售业6739人,占2.9%在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59861人,占单位从业人员的25.5%。(详见表)。

  5 单位从业人员的行业分布

  从业人员()

   (%)

   

  234460

  100.0

  采矿业

  370

  0.2

  制造业

  113962

  48.6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38

  0.2

  建筑业

  58013

  24.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347

  4.8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158

  0.1

  批发和零售业

  6739

  2.9

  住宿和餐饮业

  3080

  1.3

  金融业

  550

  0.2

  房地产业

  5659

  2.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37

  0.8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170

  0.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04

  0.3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529

  0.2

  教育

  13636

  5.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279

  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68

  0.5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9721

  4.1

  在单位从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大学本科、专科、高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分别占2.5%15.1%19.9%31.1%31.4%。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共48107人,占单位从业人员的20.5%;具有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共37870人,占单位从业人员的16.2%(详见表)。

  6 单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技术等级情况

   

  从业人员()

  比重(%)

  一、从业人员合计

  234460

  100.0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

  5768

  2.5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

  35476

  15.1

      具有大专学历者

  46547

  19.9

      具有高中学历者

  73009

  31.1

      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者

  73660

  31.4

  二、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合计

  48107

  100.0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

  6331

  13.2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者

  18654

  38.8

      具有初级技术职称者

  23122

  48.1

  三、具有技术等级证书人员合计

  37870

  100.0

      高级技师

  2451

  6.5

      技师

  7756

  20.5

      高级工

  10318

  27.2

      中级工

  17345

  45.8

  三、企业资产总额

    2008年末,长沙县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为1222.57亿元,比2004年末增加736.41亿元,增长1.5。其中,国有企业资产总额52.09亿元,占总资产的4.3%;集体企业资产总额2.48亿元,占总资产的0.2%;股份合作企业资产总额113.91亿元,占总资产的9.3%;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资产总额为354.44亿元, 占总资产的29.0%;私营企业资产总额18.27亿元,占总资产的1.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59.74亿元,占总资产的4.9%;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238.85亿元,占总资产的19.5%(详见表7)。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亿元)

  比重(%)

     

  1222.57

  100

  内资企业

  923.98

  75.6

  国有企业

  52.09

  4.3

  集体企业

  2.48

  0.2

  股份合作企业

  113.91

  9.3

  联营企业

  0.76

  0.1

  国有联营企业

  --

  --

  集体联营企业

  0.08

  0.0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0.06

  0.0

  其他联营企业

  0.61

  0.0

  有限责任公司

  354.44

  29.0

  国有独资公司

  19.69

  1.6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34.75

  27.4

  股份有限公司

  190.05

  15.5

  私营企业

  18.27

  1.5

  其他企业

  191.99

  15.7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59.74

  4.9

  外商投资企业

  238.85

  19.5

   

  注 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本次普查未包括国际组织。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3]从业人员:是指20081230日在第二、三产业单位和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在岗的从业人员。未包括上述范围之外的从业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方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